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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ღ✿★,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法律法规ღ✿★,制定本规定ღ✿★。
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ღ✿★,旨在培养热爱祖国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ღ✿★,拥护社会主义制度ღ✿★,遵纪守法ღ✿★,品德良好ღ✿★,具有服务国家ღ✿★、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ღ✿★,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ღ✿★,具有创新精神ღ✿★、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ღ✿★、教学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创新型专门人才ღ✿★,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ღ✿★、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ღ✿★、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实践创新型人才ღ✿★。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ღ✿★、全面衡量ღ✿★、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ღ✿★,积极推进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分类选拔ღ✿★。
招生单位根据下达的招生计划ღ✿★、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ღ✿★,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确定本单位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ღ✿★。
第六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ღ✿★。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ღ✿★,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ღ✿★。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ღ✿★。教育部统一确定初试ღ✿★、复试时间ღ✿★。
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ღ✿★、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ღ✿★。初试科目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和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ღ✿★。
开展单独考试招生的招生单位和开展推荐免试招生中推荐工作的高校(以下简称推荐高校)ღ✿★,均应具备相应资格ღ✿★。
第七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试题(包括副题)ღ✿★、参考答案ღ✿★、评分参考(指南)等应当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ღ✿★。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ღ✿★。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ღ✿★,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ღ✿★。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ღ✿★、集体决策ღ✿★,严格规范管理ღ✿★,落实考试招生回避ღ✿★、信息公开等要求ღ✿★。
(一)研究制定并发布考试招生政策ღ✿★、工作规定和办法ღ✿★,部署全国考试招生工作ღ✿★,推进招生信息公开ღ✿★,监督检查全国考试招生工作执行情况ღ✿★。
(六)指导督促各省(区ღ✿★、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监督管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ღ✿★,调查处理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ღ✿★。
第十二条 省(区ღ✿★、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ღ✿★,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ღ✿★、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等部门和招生单位开展考试招生相关工作ღ✿★。省(区ღ✿★、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招生工作负领导责任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ღ✿★,相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责ღ✿★。省(区ღ✿★、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ღ✿★: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政策ღ✿★、规定和办法ღ✿★,因地制宜制订管理和实施办法ღ✿★,报教育部备案后组织实施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ღ✿★。
(二)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ღ✿★、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职责分工ღ✿★。积极适应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新形势新变化ღ✿★,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ღ✿★,完善考试招生工作人员常态化培训工作机制ღ✿★,确保高质量完成本地区研究生考试招生各项工作ღ✿★。
(三)全面负责考试安全工作ღ✿★,综合施策ღ✿★,完善防范和打击考试作弊工作体系ღ✿★,统筹做好本地区组考ღ✿★、安全ღ✿★、防疫等工作ღ✿★。
(四)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招生单位制订并发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ღ✿★,开展招生咨询ღ✿★、报考资格审核ღ✿★、初试和复试ღ✿★、录取ღ✿★、招生信息公开等工作苍穹之上txtღ✿★。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ღ✿★。
(五)组织并做好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试卷印制及保密ღ✿★、保管等工作ღ✿★。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招生单位做好自命题科目的命题ღ✿★、制卷ღ✿★、寄送及保密ღ✿★、保管等工作苍穹之上txtღ✿★,并开展监督检查ღ✿★,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ღ✿★。
(六)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ღ✿★,组织报名ღ✿★、考试ღ✿★、评卷等工作ღ✿★,加强试题试卷保密ღ✿★、保管ღ✿★,按时ღ✿★、准确ღ✿★、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ღ✿★。统筹建设和使用标准化考点ღ✿★,部署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ღ✿★、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招生单位ღ✿★、各级各类学校ღ✿★,安排充足的考位和考试工作人员ღ✿★,服务保障考试组织工作ღ✿★。
(七)及时调查处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ღ✿★。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官方APP下载ღ✿★。
(八)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招生单位的考试ღ✿★、招生行为ღ✿★,依法维护考生和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ღ✿★。优化考试服务ღ✿★,畅通咨询申诉渠道ღ✿★,根据考生申请对招生单位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ღ✿★。落实有关规定ღ✿★,进一步健全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待遇保障和激励机制ღ✿★。
指导有关教育司(局)根据教育部有关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政策ღ✿★、规定ღ✿★、办法及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ღ✿★,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ღ✿★,监督管理其考试招生工作ღ✿★;配合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ღ✿★、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ღ✿★,并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ღ✿★。
第十四条 招生单位是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ღ✿★,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ღ✿★,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ღ✿★。招生单位的主要职责是ღ✿★:
(一)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ღ✿★,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ღ✿★,分管负责人及研究生招生管理ღ✿★、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ღ✿★。明确本单位各有关部门ღ✿★、院(系ღ✿★、所等)在考试招生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分工ღ✿★,加强组织协调ღ✿★,统筹推进考试招生工作ღ✿★。严格执行“集体议事ღ✿★、集体决策ღ✿★、会议决定”的规程ღ✿★,审议决策考试招生重大事项等ღ✿★。
(二)积极适应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新形势新变化ღ✿★,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ღ✿★,完善考试招生工作人员常态化培训工作机制ღ✿★,确保高质量完成本单位考试招生各项工作ღ✿★。
(三)根据教育部有关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政策ღ✿★、规定和办法ღ✿★,所在省(区ღ✿★、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管理和实施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作要求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ღ✿★,制订并公布本单位的招生章程ღ✿★、招生专业目录ღ✿★、体检要求及有关工作方案等ღ✿★。
(四)组织招生宣传ღ✿★、咨询ღ✿★、考生报考资格审核ღ✿★、思想政治素质与品德考核ღ✿★、体检ღ✿★、录取ღ✿★、招生信息公开等工作ღ✿★。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ღ✿★。
(六)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ღ✿★,设立报考点和评卷点ღ✿★,做好考生报名ღ✿★、组考ღ✿★、评卷(含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和自命题科目)等工作ღ✿★,并按时ღ✿★、准确ღ✿★、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ღ✿★。
(七)依法维护考生和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ღ✿★。优化考试服务ღ✿★,畅通咨询申诉渠道ღ✿★,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ღ✿★、处理并给予答复ღ✿★。落实有关规定ღ✿★,进一步健全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待遇保障和激励机制ღ✿★。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ღ✿★、成人高校ღ✿★、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ღ✿★。
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具体时限由招生单位规定ღ✿★,下同)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ღ✿★。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专科)毕业学历后满2年及以上人员(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前ღ✿★,下同)或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ღ✿★,符合招生单位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ღ✿★,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ღ✿★。
(一)报考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的ღ✿★,须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ღ✿★,且报名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可报考)ღ✿★。
(二)报考工商管理ღ✿★、公共管理ღ✿★、旅游管理专业学位ღ✿★,以及工程管理专业学位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和项目管理(代码为125602)ღ✿★、教育专业学位中的教育管理ღ✿★、体育专业学位中的竞赛组织的ღ✿★,须符合下列条件ღ✿★:
2.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ღ✿★;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专科)毕业学历或本科结业后ღ✿★,符合招生单位提出的相关学业要求ღ✿★,达到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ღ✿★;或获得硕士ღ✿★、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ღ✿★。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ღ✿★。
(二)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ღ✿★,业务优秀ღ✿★,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ღ✿★,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ღ✿★,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在职人员ღ✿★;或获硕士ღ✿★、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ღ✿★,业务优秀ღ✿★,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ღ✿★,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在职人员ღ✿★。
网上报名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至10月28日(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至10月12日ღ✿★,相关工作安排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ღ✿★,每日9:00-22:00ღ✿★。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ღ✿★:)参加报名ღ✿★,按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供真实材料ღ✿★。
网上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有关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ღ✿★,具体确认工作由相关报考点组织实施ღ✿★。考生应积极配合报考点做好网上确认工作ღ✿★,认真核对并确认本人报名信息ღ✿★,根据核验工作要求提交补充材料ღ✿★。
所有考生均须参加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ღ✿★,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ღ✿★,逾期不得补办ღ✿★。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ღ✿★、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ღ✿★、复试)或录取的ღ✿★,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ღ✿★。
第二十条 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应统筹考虑考生规模ღ✿★、考务组织ღ✿★、服务保障等因素ღ✿★,安排充足的考试服务资源ღ✿★,合理设置并公布报考点ღ✿★,妥善安排考生报考和咨询ღ✿★。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ღ✿★,其中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也可选择教学点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ღ✿★;单独考试考生应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ღ✿★;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相关具体要求由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因地制宜ღ✿★、合理确定)ღ✿★。鼓励有条件的省份为更多考生就地报考提供服务ღ✿★。考生户籍所在地应做好考生报名兜底服务保障ღ✿★。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遵循《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组织规则ღ✿★,参照《教育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有关要求ღ✿★,积极为残疾人参加考试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ღ✿★。残疾考生如需组考单位在考试期间提供合理考试便利服务ღ✿★,应于报名阶段与报考点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沟通申请ღ✿★,以便提前做好安排ღ✿★。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后3年内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ღ✿★,可申请享受初试总成绩加10分ღ✿★,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ღ✿★。
(一)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国际中文教育志愿者”项目之一ღ✿★,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ღ✿★。
(二)退役大学生士兵〔即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者ღ✿★,其中ღ✿★,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ღ✿★、研究生ღ✿★、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ღ✿★、在校生和入学新生ღ✿★,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应(往)届毕业生ღ✿★、在校生和入学新生ღ✿★,下同〕达到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ღ✿★。
申请享受初试加分的考生官方APP下载ღ✿★,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ღ✿★。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ღ✿★。未按规定申报或审核未通过的ღ✿★,不享受加分政策ღ✿★。加分项目不累计ღ✿★。
第二十三条 报考地处二区(具体范围见第四十九条)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ღ✿★;或者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ღ✿★,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ღ✿★,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ღ✿★。
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ღ✿★,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ღ✿★。报考点对相关考生资格进行初审ღ✿★,招生单位在复试(含调剂)前进行复审ღ✿★。未按规定申报或审核未通过的ღ✿★,不享受照顾政策ღ✿★。
(一)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ღ✿★。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ღ✿★。
考生报名时按要求填报信息ღ✿★,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ღ✿★;考生复试前向招生单位提供《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ღ✿★,招生单位对其报考资格进行复核ღ✿★。审核或复核未通过的ღ✿★,不得按照“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参加复试ღ✿★,仅可在调剂阶段按规定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ღ✿★。
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ღ✿★,若报名时申请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并填报了相关信息ღ✿★,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ღ✿★,调剂阶段可按规定申请调剂“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ღ✿★;若报名时未申请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的ღ✿★,不可参加“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调剂ღ✿★。
第二十五条 对服役期间获得三等战功ღ✿★、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二级以上表彰ღ✿★,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退役人员ღ✿★,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ღ✿★。
符合免初试资格的考生ღ✿★,应在教育部规定的全国统考报名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ღ✿★、转段)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ღ✿★:)报名ღ✿★,逾期不得补报ღ✿★。
第二十六条 招生单位和报考点应当根据相关规定ღ✿★,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网上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核ღ✿★,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ღ✿★。
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ღ✿★,不得准予考试ღ✿★、录取ღ✿★,随时发现ღ✿★、随时处理ღ✿★。报考点和招生单位发现有考生伪造ღ✿★、变造证件时ღ✿★,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ღ✿★。
第二十七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ღ✿★,须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ღ✿★、转段)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报名ღ✿★。在规定截止日期未被招生单位录取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ღ✿★。已被招生单位录取的推免生ღ✿★,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ღ✿★。
第二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选拔性考试ღ✿★。各有关单位应根据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定位和相应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ღ✿★,参考本科教学大纲ღ✿★,开展初试科目命题工作ღ✿★。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ღ✿★,有一定的区分度ღ✿★,难易程度适当ღ✿★,不得出现政治性的错误ღ✿★,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ღ✿★。鼓励招生单位不断丰富完善自命题科目的试题题型ღ✿★。
招生单位要加强对自命题工作的组织领导ღ✿★,统筹推进自命题管理各项工作ღ✿★,坚决杜绝简单下放ღ✿★、层层转交ღ✿★。对标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ღ✿★,建立健全本单位自命题工作规范ღ✿★,加强对命题相关人员以及命题ღ✿★、审题ღ✿★、制卷ღ✿★,试题和答案保密保管ღ✿★、运送交接等各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和监督ღ✿★,确保试题ღ✿★、答案ღ✿★、试卷绝对安全ღ✿★。加大对自命题题库建设投入和研究力度ღ✿★。大力推进按一级学科命题或跨一级学科命题ღ✿★,医学学术学位自命题科目应按一级学科命题ღ✿★。鼓励招生单位优先选用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试卷ღ✿★,或招生单位间联合命题ღ✿★。不得委托非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制自命题科目试题ღ✿★,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制的ღ✿★,要签订保密协议ღ✿★。对于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和新增学位授权点ღ✿★,鼓励选用其他招生单位相同相近学科或本单位其他已开展招生的相近学科专业试题ღ✿★。
招生单位要按学院或考试科目组成多个自命题科目命题小组ღ✿★。各命题小组至少应当由两名政治素质过硬ღ✿★、责任心强ღ✿★、教学经验丰富ღ✿★、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ღ✿★,其中一人为组长ღ✿★。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ღ✿★,命题小组组长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ღ✿★,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科目的命题工作ღ✿★。命题人员在命题前要签订保密协议ღ✿★,遵纪守法ღ✿★,信守承诺ღ✿★,保守秘密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ღ✿★。有关学院主要负责同志ღ✿★、命题小组组长是相关自命题科目的第一责任人ღ✿★,要对试题内容严格审查把关ღ✿★,确保命题不出差错ღ✿★。命题小组人员名单须报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严格审核ღ✿★。
第三十一条 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应与相应学科专业全国统一考试初试科目设置相同ღ✿★。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可选用全国统一命题科目ღ✿★,也可由招生单位自命题或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ღ✿★。
第三十二条 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ღ✿★,即思想政治理论ღ✿★、外国语ღ✿★、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ღ✿★,满分分别为100分ღ✿★、100分ღ✿★、150分ღ✿★、150分ღ✿★。
第三十三条 教育学ღ✿★、历史学ღ✿★、医学等3个门类学术学位ღ✿★,及体育ღ✿★、应用心理ღ✿★、博物馆ღ✿★、临床医学ღ✿★、口腔医学ღ✿★、公共卫生ღ✿★、护理ღ✿★、药学ღ✿★、中药ღ✿★、中医ღ✿★、医学技术ღ✿★、针灸等12个专业学位ღ✿★,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ღ✿★,即思想政治理论ღ✿★、外国语ღ✿★、专业基础综合ღ✿★,满分分别为100分ღ✿★、100分ღ✿★、300分ღ✿★。
工商管理ღ✿★、公共管理ღ✿★、会计ღ✿★、旅游管理ღ✿★、图书情报ღ✿★、工程管理和审计等7个专业学位ღ✿★,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ღ✿★,即管理类综合能力ღ✿★、外国语ღ✿★,满分分别为200分ღ✿★、100分ღ✿★。思想政治理论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考核ღ✿★。
第三十四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有ღ✿★,思想政治理论ღ✿★、英语(一)ღ✿★、英语(二)ღ✿★、俄语ღ✿★、日语ღ✿★、数学(一)ღ✿★、数学(二)ღ✿★、数学(三)ღ✿★、教育学专业基础ღ✿★、心理学专业基础ღ✿★、历史学专业基础ღ✿★、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中医)ღ✿★、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ღ✿★、数学(农)ღ✿★、化学(农)ღ✿★、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ღ✿★、管理类综合能力ღ✿★、法律硕士专业基础(非法学)ღ✿★、法律硕士综合(非法学)ღ✿★、法律硕士专业基础(法学)ღ✿★、法律硕士综合(法学)ღ✿★、经济类综合能力ღ✿★、教育综合ღ✿★。
第三十六条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ღ✿★。初试时间为2024年12月21日至22日ღ✿★,考试时长为6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3日举行ღ✿★。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ღ✿★。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考试ღ✿★,一律不予承认ღ✿★。具体考试时间ღ✿★、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由报考点和招生单位公布ღ✿★。
第三十七条 初试的组织工作和考务工作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ღ✿★。
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工作方案(含补考考生姓名ღ✿★、报考单位ღ✿★、补考科目ღ✿★、补考原因及补考时间ღ✿★、地点等信息)ღ✿★,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批准ღ✿★,并在其指导监督下组织补考ღ✿★。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半个月内进行ღ✿★。
第四十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实行省(区ღ✿★、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ღ✿★、评卷点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在教育部教育考试院指导下按要求制订评卷细则ღ✿★、程序ღ✿★、工作要求和纪律等ღ✿★。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承担属地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ღ✿★。
第四十一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评卷点建设ღ✿★。各评卷点要成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ღ✿★,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ღ✿★;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ღ✿★;完善评卷教师聘任机制ღ✿★,保证评卷工作平稳有序ღ✿★。
第四十二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成立由相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专家组ღ✿★,根据教育部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评分参考ღ✿★,负责本地区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细则的拟定ღ✿★、试卷的试评ღ✿★、评卷教师的培训ღ✿★、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组织实施ღ✿★、试卷评阅过程中争议问题的仲裁等工作ღ✿★。
第四十三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提名ღ✿★,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ღ✿★。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选派所需评卷教师ღ✿★,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辞拒绝ღ✿★。评卷教师所在学校要按规定将教师参加评卷工作相关情况纳入教师履职考评体系ღ✿★。
第四十四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本单位负责ღ✿★;联合命题的评卷工作原则上要确定一个招生单位作为牵头单位ღ✿★,负责统筹组织和管理评卷工作ღ✿★;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管理机制ღ✿★、办法和有关要求实施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动员并指导ღ✿★、支持属地招生单位采用网上评卷方式ღ✿★,推进双人双评ღ✿★、多人分题评卷等改革ღ✿★,加强评卷工作规范管理ღ✿★。各招生单位应在自命题科目评卷自查工作完成后ღ✿★,将相关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ღ✿★。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开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自查ღ✿★,并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评卷工作ღ✿★。自查检查完成后ღ✿★,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ღ✿★,在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ღ✿★,并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成绩返回招生单位ღ✿★。
第四十五条 招生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ღ✿★。考生若对评卷结果有异议ღ✿★,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ღ✿★,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ღ✿★。
第四十六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答卷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保存ღ✿★,自命题科目答卷由招生单位保存ღ✿★。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1年ღ✿★,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3年ღ✿★;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3年ღ✿★。
第四十七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ღ✿★,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ღ✿★。招生单位要在复试中加强对考生的全面考查和综合评价ღ✿★,既要注重考生的学业知识ღ✿★,也要注重考生的专业能力素质和科研创新潜质ღ✿★,既要注重考生的考试成绩ღ✿★,也要注重考生的一贯学业表现ღ✿★。
第四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ღ✿★,明确复试时间ღ✿★、地点ღ✿★、内容ღ✿★、方式ღ✿★、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以下简称考生初试成绩要求)ღ✿★、成绩使用办法ღ✿★、工作程序ღ✿★、组织管理ღ✿★、咨询渠道等ღ✿★,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ღ✿★。未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办法一律无效ღ✿★。招生单位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ღ✿★。
第四十九条 教育部按照一区ღ✿★、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国家分数线)ღ✿★。一区包括北京ღ✿★、天津ღ✿★、河北ღ✿★、山西ღ✿★、辽宁ღ✿★、吉林ღ✿★、黑龙江ღ✿★、上海ღ✿★、江苏ღ✿★、浙江ღ✿★、安徽ღ✿★、福建ღ✿★、江西ღ✿★、山东ღ✿★、河南ღ✿★、湖北ღ✿★、湖南ღ✿★、广东ღ✿★、重庆ღ✿★、四川ღ✿★、陕西等21省(市)ღ✿★;二区包括内蒙古ღ✿★、广西ღ✿★、海南ღ✿★、贵州ღ✿★、云南ღ✿★、西藏ღ✿★、甘肃ღ✿★、青海ღ✿★、宁夏ღ✿★、新疆等10省(区)ღ✿★。原则上按学科门类分别划线ღ✿★,“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ღ✿★、工商管理等管理类专业学位ღ✿★、以及有关照顾专业(指工学照顾专业ღ✿★、体育学ღ✿★、体育硕士ღ✿★,教育部将根据国家战略需要ღ✿★、社会发展需求ღ✿★、考生报考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ღ✿★,下同)将单独划线ღ✿★。
第五十条 招生单位应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的考生初试成绩要求(分学科门类或学科专业的总成绩ღ✿★、单科成绩要求ღ✿★,下同)等ღ✿★。
(一)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临床医学ღ✿★、口腔医学和中医(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考生初试成绩要求ღ✿★。教育部划定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国家分数线供招生单位参考ღ✿★。
(二)自主确定“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初试成绩要求(一般不高于本单位相应学科专业普通计划考生初试成绩要求)ღ✿★、该计划接受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ღ✿★。同等条件下服役时间长的考生优先录取ღ✿★。
(四)除上述(一)ღ✿★、(二)ღ✿★、(三)等3种情形外ღ✿★,招生单位须在国家分数线基础上ღ✿★,结合生源ღ✿★、招生计划ღ✿★、复试比例等情况ღ✿★,自主确定本单位考生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ღ✿★,但不得提出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要求ღ✿★。
其中ღ✿★,经教育部批准的有关招生单位可直接自主划定考生初试成绩要求ღ✿★,报经属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后方可公布ღ✿★,未经备案的不得公布执行ღ✿★。有关招生单位划线工作要坚持质量为先ღ✿★、宁缺毋滥的原则ღ✿★,初试成绩要求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选拔要求ღ✿★,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而降低要求ღ✿★。所有考试科目均为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学科专业ღ✿★,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考生初试成绩要求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分数线ღ✿★。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考生初试总成绩要求低于国家分数线的学科专业ღ✿★,下一年度不得扩大该学科专业招生规模(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ღ✿★。
第五十一条 对初试公共科目(思想政治理论ღ✿★、外国语等考试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单科成绩基本要求ღ✿★,但业务课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ღ✿★,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以下简称破格复试)ღ✿★。
破格复试办法ღ✿★、程序及相关考生名单须经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ღ✿★。其中ღ✿★,破格复试办法和程序要纳入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一并提前对外公布ღ✿★。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ღ✿★、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ღ✿★。
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ღ✿★,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ღ✿★,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ღ✿★。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ღ✿★。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ღ✿★。
第五十二条 复试采取差额形式ღ✿★,差额比例由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提前公布ღ✿★,进入复试的考生人数一般不少于各学科专业已公布招生计划的120%ღ✿★。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ღ✿★,按实际合格生源数组织复试ღ✿★。
第五十三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当严格采取人证识别及相关信息库数据比对等措施ღ✿★,加强对考生的身份审核及报考专项计划ღ✿★、申请享受初试加分的资格审核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者ღ✿★,不予复试ღ✿★。
第五十四条 招生单位复试试题管理工作应参照初试自命题有关工作要求进行ღ✿★,原则上应命制多套试题ღ✿★。复试期间要坚持并完善随机选定考生次序ღ✿★、随机确定导师组组成人员ღ✿★、随机抽取复试试题等管理方式ღ✿★,加强复试过程监管ღ✿★,确保公平公正ღ✿★。
考生应自觉遵守招生单位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ღ✿★,在招生单位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ღ✿★。
第五十五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ღ✿★,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ღ✿★。跨学科专业报考的考生是否需要加试ღ✿★,由招生单位自主确定ღ✿★。加试方式为笔试ღ✿★,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ღ✿★,加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ღ✿★。招生单位应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加试办法ღ✿★。
第五十六条 招生单位须在工商管理ღ✿★、公共管理ღ✿★、会计ღ✿★、旅游管理ღ✿★、图书情报ღ✿★、工程管理和审计等7个专业学位复试中组织思想政治理论考试ღ✿★,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ღ✿★。
第五十九条 招生单位在第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时ღ✿★,可组织开展调剂工作ღ✿★。招生单位接受所有考生(含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与普通计划之间调剂的考生等)调剂申请均须通过教育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网址ღ✿★:)进行ღ✿★,严禁通过其他渠道接受考生调剂申请ღ✿★。
第六十条 开展调剂的招生单位应当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本单位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ღ✿★,坚持“公平ღ✿★、公正ღ✿★、公开”的原则ღ✿★,科学ღ✿★、规范制订调剂工作办法ღ✿★,并提前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和本单位网站公布ღ✿★。
招生单位调剂工作办法应明确接受考生调剂的时间ღ✿★、基本要求(含考生第一志愿专业范围ღ✿★、初试科目ღ✿★、初试成绩要求等ღ✿★,其中初试成绩含加分)ღ✿★、工作程序ღ✿★、复试录取办法(含考生进入复试的遴选规则)ღ✿★、咨询渠道等信息ღ✿★,报本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ღ✿★,其中涉及考生第一志愿专业范围等学术要求的ღ✿★,须先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审核同意ღ✿★,确保科学性ღ✿★。调剂考生初试成绩须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ღ✿★,并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ღ✿★。原则上ღ✿★,调剂考生第一志愿专业与调入专业相同相近ღ✿★,或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相近ღ✿★。
招生单位要规范制订调剂考生进入复试的遴选规则ღ✿★,不得将考生第一志愿报考单位ღ✿★、毕业院校ღ✿★、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ღ✿★。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ღ✿★、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ღ✿★,招生单位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ღ✿★。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单位调剂工作ღ✿★,统一审核院(系ღ✿★、所等)调剂细则ღ✿★、统一发布调剂信息ღ✿★、统一监督巡查ღ✿★、统一审核调剂复试及录取名单ღ✿★、统一办理相关手续ღ✿★。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ღ✿★、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招生单位调剂办法ღ✿★、调剂录取名单的审核ღ✿★,及对调剂工作的监督ღ✿★。
(一)报考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剂出同类照顾专业ღ✿★,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ღ✿★。
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ღ✿★,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ღ✿★。
(二)报考工商管理ღ✿★、公共管理ღ✿★、会计ღ✿★、旅游管理官方APP下载ღ✿★、图书情报ღ✿★、工程管理ღ✿★、审计等7个专业学位的考生ღ✿★,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ღ✿★、且初试成绩同时符合调出专业和调入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ღ✿★,可申请相互调剂ღ✿★,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ღ✿★;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该7个专业学位ღ✿★。
(三)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的考生ღ✿★,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ღ✿★,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ღ✿★。符合条件的ღ✿★,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ღ✿★。
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ღ✿★,若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报考条件ღ✿★,可申请调剂到该专项计划ღ✿★,其初试成绩须符合相关招生单位确定的接受“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ღ✿★。对于“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和普通计划之间的调剂ღ✿★,招生单位须严格按照调剂程序和要求组织ღ✿★,不得直接改变考生志愿ღ✿★、调整计划类型进行复试录取ღ✿★。
(四)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本单位接受报考其他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调剂申请的成绩要求ღ✿★。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作为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的考生调剂到其他学科专业的基本成绩要求ღ✿★。
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学科专业ღ✿★,报考其他学科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ღ✿★。
(五)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的考生不得调剂到其他学科专业ღ✿★,其他学科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剂到该专业ღ✿★。
(六)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专项计划以外ღ✿★;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到该专项计划ღ✿★。
第六十二条 招生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复试录取情况ღ✿★,通过本单位官方网站和“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及时ღ✿★、准确发布招生计划余额信息ღ✿★,为调剂考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ღ✿★、咨询答复等服务保障工作ღ✿★。严禁招生单位任何工作人员和学生未经单位授权擅自发布调剂信息ღ✿★。
招生单位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自主设定调剂系统持续时间ღ✿★、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等ღ✿★,并在时间安排上为考生提供合理便利ღ✿★。其中ღ✿★,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得低于12小时ღ✿★,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ღ✿★。锁定时间到达后ღ✿★,如招生单位未明确受理意见ღ✿★,系统自动解除锁定ღ✿★,考生可继续填报其他志愿ღ✿★。
招生单位发布需考生确认拟录取或复试通知时ღ✿★,需充分考虑考生学习ღ✿★、工作ღ✿★、休息时间等因素作出合理安排ღ✿★,给考生预留充裕的确认时间ღ✿★。对于没有按时确认的考生ღ✿★,招生单位应通过电话ღ✿★、短信ღ✿★、邮件等方式逐一联系确认ღ✿★,不得简单以“逾期不接受视为自行放弃”对待ღ✿★。
第六十三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ღ✿★。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ღ✿★,对于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ღ✿★。
第六十四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ღ✿★,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ღ✿★、思想表现ღ✿★、道德品质ღ✿★、遵纪守法ღ✿★、诚实守信等方面ღ✿★。
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ღ✿★,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ღ✿★,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ღ✿★,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ღ✿★。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ღ✿★、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ღ✿★,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ღ✿★,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录取ღ✿★。
第六十五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当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ღ✿★、招生工作部门ღ✿★、导师与考生面谈ღ✿★,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ღ✿★。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ღ✿★。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ღ✿★,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ღ✿★,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ღ✿★。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ღ✿★,须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ღ✿★、政工部门加盖印章ღ✿★。
第六十六条 招生单位要在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ღ✿★,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属地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管理和实施办法ღ✿★,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ღ✿★、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ღ✿★、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ღ✿★、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ღ✿★。
第六十七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ღ✿★,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ღ✿★。同一招生单位内ღ✿★,学术学位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ღ✿★,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学位专业使用ღ✿★。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整使用ღ✿★。
招生单位承担的各类专项计划均包含在本单位的招生总规模以内ღ✿★,专项计划专项使用ღ✿★,不得挪用ღ✿★。破格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3%ღ✿★。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ღ✿★。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考生ღ✿★,招生单位须严格审核其定向就业合同ღ✿★,从严把握ღ✿★,并提前告知其相关就业政策等ღ✿★。
定向就业的考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ღ✿★、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ღ✿★。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ღ✿★,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ღ✿★。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ღ✿★。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ღ✿★,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ღ✿★。
第六十九条 招生单位在确定拟录取名单前ღ✿★,要全面开展录取检查ღ✿★,对报考资格ღ✿★、录取条件ღ✿★、录取程序等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ღ✿★。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ღ✿★。
第七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ღ✿★、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当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ღ✿★。
第七十一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ღ✿★,录取当年入学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者ღ✿★,录取资格无效ღ✿★。
第七十二条 被录取的新生(录取资格无效的除外)ღ✿★,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ღ✿★,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ღ✿★、期限等由招生单位规定ღ✿★。经招生单位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纳入招生单位录取当年的招生计划管理ღ✿★。
第七十三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ღ✿★。招生单位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ღ✿★,参照《教育部ღ✿★、卫生部ღ✿★、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要求ღ✿★,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ღ✿★,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ღ✿★。
第七十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ღ✿★、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当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和“谁公开ღ✿★、谁把关”“谁公开ღ✿★、谁解释”的原则ღ✿★,积极推进本地区ღ✿★、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ღ✿★。
第七十五条 教育部建立“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网址ღ✿★:)ღ✿★,作为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ღ✿★。
招生单位应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先在本单位网站进行招生信息公开公示ღ✿★,之后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所有招生信息ღ✿★,所有公开公示的信息均须符合招生政策规定ღ✿★。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ღ✿★、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ღ✿★,认真审核招生单位上报公开的信息ღ✿★。
第七十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ღ✿★、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公布本省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办法ღ✿★、考试组织的相关情况及违规事件处理结果等ღ✿★。
第七十七条 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ღ✿★、招生专业目录和各学科专业(临床医学ღ✿★、口腔医学ღ✿★、中医专业学位按领域或方向)招生计划等ღ✿★。招生章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ღ✿★、学习方式ღ✿★、学制ღ✿★、学费标准ღ✿★、奖助办法ღ✿★、毕业就业ღ✿★、住宿情况以及培养所在校区等内容ღ✿★。原则上招生单位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ღ✿★。招生章程应报当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ღ✿★。
在复试ღ✿★、录取阶段(含调剂ღ✿★,下同)ღ✿★,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统一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ღ✿★,各院(系ღ✿★、所等)或学科ღ✿★、专业招生人数和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ღ✿★、考生编号ღ✿★、初试各科成绩等)等信息ღ✿★;统一公示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ღ✿★、考生编号ღ✿★、初试成绩ღ✿★、复试成绩ღ✿★、总成绩等信息)ღ✿★。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ღ✿★,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ღ✿★;名单如有变动ღ✿★,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ღ✿★,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7日ღ✿★。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ღ✿★,一律不得录取ღ✿★,不予学籍注册苍穹之上txtღ✿★。
对破格复试ღ✿★、报考专项计划ღ✿★、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ღ✿★,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当进行说明ღ✿★。相关信息及材料需存档备查ღ✿★,并明确责任人ღ✿★。
公示结束后ღ✿★,招生单位应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ღ✿★、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ღ✿★、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招生单位ღ✿★。招生单位应按要求将审核通过的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ღ✿★。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招生单位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ღ✿★。
第七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ღ✿★、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招生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时ღ✿★,应畅通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官方APP下载ღ✿★、电子信箱ღ✿★、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ღ✿★。建立完善接诉即办机制ღ✿★,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ღ✿★。
第七十九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ღ✿★。招生单位和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教育引导考生遵章守纪ღ✿★、诚信考试ღ✿★。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ღ✿★,影响考试公平ღ✿★、公正的考生ღ✿★、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ღ✿★,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ღ✿★。对在校生ღ✿★,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ღ✿★,直至开除学籍ღ✿★;对在职考生ღ✿★,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ღ✿★,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ღ✿★;对考试工作人员ღ✿★,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ღ✿★;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ღ✿★,其中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苍穹之上txtღ✿★。
第八十条 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ღ✿★,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ღ✿★。
第八十一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ღ✿★、招生考试机构ღ✿★、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ღ✿★,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ღ✿★,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ღ✿★,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ღ✿★,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ღ✿★。
第八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ღ✿★、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等要求ღ✿★,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监管和依法整治ღ✿★。
对社会培训机构违规开展辅导培训或发布虚假招生宣传(广告)骗取钱财的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责令其限期改正ღ✿★,并予以警告ღ✿★;有违法所得的ღ✿★,没收非法所得ღ✿★;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ღ✿★,吊销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ღ✿★。
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ღ✿★。严禁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相关命题人员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ღ✿★、考研复习资料编写ღ✿★、出版等活动ღ✿★,相关人员须向招生单位作出书面承诺ღ✿★。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ღ✿★,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ღ✿★、广告等各种方式进行考研辅导培训宣传和组织活动ღ✿★。在校生不得举办或参与助考作弊ღ✿★、虚假宣传等涉考违规违法活动ღ✿★。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ღ✿★。
第八十三条 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ღ✿★,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ღ✿★,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ღ✿★。
第八十四条 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ღ✿★,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ღ✿★、申诉或举报ღ✿★。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ღ✿★、处理ღ✿★,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ღ✿★,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ღ✿★;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ღ✿★,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ღ✿★,并按《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ღ✿★。
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ღ✿★,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ღ✿★。对复查结论不服的ღ✿★,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ღ✿★。
第八十五条 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办法由军队相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ღ✿★。
第八十七条 有关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ღ✿★、生均拨款ღ✿★、学费标准ღ✿★、奖助政策ღ✿★、新生管理等未尽事宜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ღ✿★。
微信搜索公众号【银川本地宝】ღ✿★,关注后回复【考研】ღ✿★,可获取2025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全攻略ღ✿★,包括研究生考试章程ღ✿★、考试报名入口/时间/流程ღ✿★、历年考研国家线等(持续更新)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ღ✿★,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ღ✿★。招生单位要在复试中加强对考生的全面考查和综合评价ღ✿★,既要注重考生的学业知识ღ✿★,也要注重考生的专业能力素质和科研创新潜质ღ✿★,既要注重考生的考试成
第三十二条 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ღ✿★,即思想政治理论ღ✿★、外国语ღ✿★、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ღ✿★,满分分别为100分ღ✿★、100分ღ✿★、150分ღ✿★、150分ღ✿★。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ღ✿★。初试时间为2024年12月21日至22日ღ✿★,考试时长为6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3日举行
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ღ✿★,即思想政治理论ღ✿★、外国语ღ✿★、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ღ✿★,满分分别为100分ღ✿★、100分ღ✿★、150分ღ✿★、150分ღ✿★。
招生单位在第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时ღ✿★,可组织开展调剂工作ღ✿★。招生单位接受所有考生(含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与普通计划之间调剂的考生等)调剂申请均须通过教育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
2025 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简称骨干计划)资格审核及报名将于 10 月 15 日启动ღ✿★,现就报考骨干计划作以下说明ღ✿★。
《宁夏回族自治区2025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报名公告》发布明确信息平台资格审核工作将于2024年10月15日上午8点至10月24日晚上10点开放
《宁夏回族自治区2025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报名公告》发布明确信息平台资格审核工作将于2024年10月15日上午8点至10月24日晚上10点开放
宁夏回族自治区2025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报名公告》发布明确信息平台资格审核工作将于2024年10月15日上午8点至10月24日晚上10点开放
《宁夏回族自治区2025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报名公告》发布明确信息平台资格审核工作将于2024年10月15日上午8点至10月24日晚上10点开放
宁夏回族自治区2025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报名公告》发布明确信息平台资格审核工作将于2024年10月15日上午8点至10月24日晚上10点开放
《宁夏回族自治区2025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报名公告》发布明确信息平台资格审核工作将于2024年10月15日上午8点至10月24日晚上10点开放
【导语】ღ✿★:各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ღ✿★、教育厅(教委)ღ✿★、教育招生考试机构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官方APP下载ღ✿★,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ღ✿★,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ღ✿★,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法律法规ღ✿★,制定本规定ღ✿★。
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ღ✿★,旨在培养热爱祖国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ღ✿★,拥护社会主义制度ღ✿★,遵纪守法ღ✿★,品德良好ღ✿★,具有服务国家ღ✿★、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ღ✿★,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ღ✿★,具有创新精神ღ✿★、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ღ✿★、教学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创新型专门人才ღ✿★,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ღ✿★、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ღ✿★、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实践创新型人才ღ✿★。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ღ✿★、全面衡量ღ✿★、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ღ✿★,积极推进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分类选拔ღ✿★。
招生单位根据下达的招生计划ღ✿★、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ღ✿★,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确定本单位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ღ✿★。
第六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ღ✿★。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ღ✿★,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ღ✿★。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ღ✿★。教育部统一确定初试ღ✿★、复试时间ღ✿★。
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ღ✿★、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ღ✿★。初试科目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和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ღ✿★。
开展单独考试招生的招生单位和开展推荐免试招生中推荐工作的高校(以下简称推荐高校)ღ✿★,均应具备相应资格ღ✿★。
第七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试题(包括副题)ღ✿★、参考答案ღ✿★、评分参考(指南)等应当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苍穹之上txtღ✿★。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ღ✿★。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ღ✿★,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ღ✿★。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ღ✿★、集体决策ღ✿★,严格规范管理ღ✿★,落实考试招生回避ღ✿★、信息公开等要求ღ✿★。
(一)研究制定并发布考试招生政策ღ✿★、工作规定和办法ღ✿★,部署全国考试招生工作ღ✿★,推进招生信息公开ღ✿★,监督检查全国考试招生工作执行情况ღ✿★。
(六)指导督促各省(区ღ✿★、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监督管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ღ✿★,调查处理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ღ✿★。
第十二条 省(区ღ✿★、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ღ✿★,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ღ✿★、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等部门和招生单位开展考试招生相关工作ღ✿★。省(区ღ✿★、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招生工作负领导责任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ღ✿★,相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责ღ✿★。省(区ღ✿★、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ღ✿★: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政策ღ✿★、规定和办法ღ✿★,因地制宜制订管理和实施办法ღ✿★,报教育部备案后组织实施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ღ✿★。
(二)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ღ✿★、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职责分工ღ✿★。积极适应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新形势新变化ღ✿★,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ღ✿★,完善考试招生工作人员常态化培训工作机制ღ✿★,确保高质量完成本地区研究生考试招生各项工作ღ✿★。
(三)全面负责考试安全工作ღ✿★,综合施策ღ✿★,完善防范和打击考试作弊工作体系ღ✿★,统筹做好本地区组考ღ✿★、安全ღ✿★、防疫等工作ღ✿★。
(四)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招生单位制订并发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ღ✿★,开展招生咨询ღ✿★、报考资格审核ღ✿★、初试和复试ღ✿★、录取ღ✿★、招生信息公开等工作ღ✿★。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ღ✿★。
(五)组织并做好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试卷印制及保密ღ✿★、保管等工作ღ✿★。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招生单位做好自命题科目的命题ღ✿★、制卷ღ✿★、寄送及保密ღ✿★、保管等工作ღ✿★,并开展监督检查ღ✿★,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ღ✿★。
(六)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ღ✿★,组织报名ღ✿★、考试ღ✿★、评卷等工作ღ✿★,加强试题试卷保密ღ✿★、保管ღ✿★,按时ღ✿★、准确ღ✿★、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ღ✿★。统筹建设和使用标准化考点ღ✿★,部署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ღ✿★、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招生单位ღ✿★、各级各类学校ღ✿★,安排充足的考位和考试工作人员ღ✿★,服务保障考试组织工作ღ✿★。
(七)及时调查处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ღ✿★。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ღ✿★。
(八)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招生单位的考试ღ✿★、招生行为ღ✿★,依法维护考生和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ღ✿★。优化考试服务ღ✿★,畅通咨询申诉渠道ღ✿★,根据考生申请对招生单位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ღ✿★。落实有关规定ღ✿★,进一步健全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待遇保障和激励机制ღ✿★。
指导有关教育司(局)根据教育部有关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政策ღ✿★、规定ღ✿★、办法及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ღ✿★,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ღ✿★,监督管理其考试招生工作ღ✿★;配合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ღ✿★、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ღ✿★,并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ღ✿★。
第十四条 招生单位是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ღ✿★,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ღ✿★,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ღ✿★。招生单位的主要职责是ღ✿★:
(一)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ღ✿★,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ღ✿★,分管负责人及研究生招生管理ღ✿★、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ღ✿★。明确本单位各有关部门ღ✿★、院(系ღ✿★、所等)在考试招生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分工ღ✿★,加强组织协调ღ✿★,统筹推进考试招生工作ღ✿★。严格执行“集体议事ღ✿★、集体决策ღ✿★、会议决定”的规程ღ✿★,审议决策考试招生重大事项等ღ✿★。
(二)积极适应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新形势新变化ღ✿★,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ღ✿★,完善考试招生工作人员常态化培训工作机制ღ✿★,确保高质量完成本单位考试招生各项工作ღ✿★。
(三)根据教育部有关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政策ღ✿★、规定和办法ღ✿★,所在省(区ღ✿★、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管理和实施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作要求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ღ✿★,制订并公布本单位的招生章程ღ✿★、招生专业目录ღ✿★、体检要求及有关工作方案等ღ✿★。
(四)组织招生宣传ღ✿★、咨询ღ✿★、考生报考资格审核ღ✿★、思想政治素质与品德考核ღ✿★、体检ღ✿★、录取ღ✿★、招生信息公开等工作ღ✿★。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ღ✿★。
(六)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ღ✿★,设立报考点和评卷点ღ✿★,做好考生报名ღ✿★、组考ღ✿★、评卷(含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和自命题科目)等工作ღ✿★,并按时ღ✿★、准确ღ✿★、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ღ✿★。
(七)依法维护考生和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ღ✿★。优化考试服务ღ✿★,畅通咨询申诉渠道ღ✿★,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ღ✿★、处理并给予答复ღ✿★。落实有关规定ღ✿★,进一步健全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待遇保障和激励机制ღ✿★。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ღ✿★、成人高校ღ✿★、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官方APP下载ღ✿★。
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具体时限由招生单位规定ღ✿★,下同)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ღ✿★。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专科)毕业学历后满2年及以上人员(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前ღ✿★,下同)或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ღ✿★,符合招生单位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ღ✿★,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ღ✿★。
(一)报考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的ღ✿★,须符合第十五条中的各项要求ღ✿★,且报名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可报考)ღ✿★。
(二)报考工商管理ღ✿★、公共管理ღ✿★、旅游管理专业学位ღ✿★,以及工程管理专业学位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和项目管理(代码为125602)ღ✿★、教育专业学位中的教育管理ღ✿★、体育专业学位中的竞赛组织的ღ✿★,须符合下列条件ღ✿★:
2.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ღ✿★;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专科)毕业学历或本科结业后ღ✿★,符合招生单位提出的相关学业要求ღ✿★,达到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ღ✿★;或获得硕士ღ✿★、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ღ✿★。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ღ✿★。
(二)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ღ✿★,业务优秀ღ✿★,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ღ✿★,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ღ✿★,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在职人员ღ✿★;或获硕士ღ✿★、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ღ✿★,业务优秀ღ✿★,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ღ✿★,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在职人员ღ✿★。
网上报名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至10月28日(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至10月12日ღ✿★,相关工作安排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ღ✿★,每日9:00-22:00ღ✿★。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ღ✿★:)参加报名ღ✿★,按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供真实材料ღ✿★。
网上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有关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ღ✿★,具体确认工作由相关报考点组织实施ღ✿★。考生应积极配合报考点做好网上确认工作ღ✿★,认真核对并确认本人报名信息ღ✿★,根据核验工作要求提交补充材料ღ✿★。
所有考生均须参加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ღ✿★,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ღ✿★,逾期不得补办ღ✿★。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ღ✿★、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ღ✿★、复试)或录取的ღ✿★,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ღ✿★。
第二十条 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应统筹考虑考生规模ღ✿★、考务组织ღ✿★、服务保障等因素ღ✿★,安排充足的考试服务资源ღ✿★,合理设置并公布报考点ღ✿★,妥善安排考生报考和咨询ღ✿★。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ღ✿★,其中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也可选择教学点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ღ✿★;单独考试考生应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ღ✿★;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相关具体要求由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因地制宜ღ✿★、合理确定)ღ✿★。鼓励有条件的省份为更多考生就地报考提供服务ღ✿★。考生户籍所在地应做好考生报名兜底服务保障ღ✿★。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遵循《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组织规则ღ✿★,参照《教育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有关要求ღ✿★,积极为残疾人参加考试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ღ✿★。残疾考生如需组考单位在考试期间提供合理考试便利服务ღ✿★,应于报名阶段与报考点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沟通申请ღ✿★,以便提前做好安排ღ✿★。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后3年内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ღ✿★,可申请享受初试总成绩加10分ღ✿★,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ღ✿★。
(一)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国际中文教育志愿者”项目之一ღ✿★,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ღ✿★。
(二)退役大学生士兵〔即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者ღ✿★,其中ღ✿★,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ღ✿★、研究生官方APP下载ღ✿★、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ღ✿★、在校生和入学新生ღ✿★,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应(往)届毕业生ღ✿★、在校生和入学新生ღ✿★,下同〕达到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ღ✿★。
申请享受初试加分的考生ღ✿★,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ღ✿★。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ღ✿★。未按规定申报或审核未通过的ღ✿★,不享受加分政策ღ✿★。加分项目不累计ღ✿★。
第二十三条 报考地处二区(具体范围见第四十九条)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ღ✿★;或者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ღ✿★,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ღ✿★,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ღ✿★。
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ღ✿★,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ღ✿★。报考点对相关考生资格进行初审ღ✿★,招生单位在复试(含调剂)前进行复审ღ✿★。未按规定申报或审核未通过的ღ✿★,不享受照顾政策ღ✿★。
(一)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ღ✿★。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ღ✿★。
考生报名时按要求填报信息ღ✿★,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ღ✿★;考生复试前向招生单位提供《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ღ✿★,招生单位对其报考资格进行复核ღ✿★。审核或复核未通过的ღ✿★,不得按照“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参加复试ღ✿★,仅可在调剂阶段按规定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ღ✿★。
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ღ✿★,若报名时申请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并填报了相关信息ღ✿★,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ღ✿★,调剂阶段可按规定申请调剂“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ღ✿★;若报名时未申请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的ღ✿★,不可参加“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调剂ღ✿★。
第二十五条 对服役期间获得三等战功ღ✿★、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二级以上表彰ღ✿★,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退役人员ღ✿★,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ღ✿★。
符合免初试资格的考生ღ✿★,应在教育部规定的全国统考报名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ღ✿★、转段)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ღ✿★:)报名ღ✿★,逾期不得补报ღ✿★。
第二十六条 招生单位和报考点应当根据相关规定ღ✿★,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网上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核ღ✿★,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ღ✿★。
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ღ✿★,不得准予考试ღ✿★、录取ღ✿★,随时发现ღ✿★、随时处理ღ✿★。报考点和招生单位发现有考生伪造ღ✿★、变造证件时ღ✿★,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ღ✿★。
第二十七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ღ✿★,须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ღ✿★、转段)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报名ღ✿★。在规定截止日期未被招生单位录取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ღ✿★。已被招生单位录取的推免生ღ✿★,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ღ✿★。
第二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选拔性考试ღ✿★。各有关单位应根据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定位和相应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ღ✿★,参考本科教学大纲ღ✿★,开展初试科目命题工作ღ✿★。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ღ✿★,有一定的区分度ღ✿★,难易程度适当ღ✿★,不得出现政治性的错误ღ✿★,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ღ✿★。鼓励招生单位不断丰富完善自命题科目的试题题型ღ✿★。
招生单位要加强对自命题工作的组织领导ღ✿★,统筹推进自命题管理各项工作ღ✿★,坚决杜绝简单下放ღ✿★、层层转交ღ✿★。对标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ღ✿★,建立健全本单位自命题工作规范ღ✿★,加强对命题相关人员以及命题ღ✿★、审题ღ✿★、制卷ღ✿★,试题和答案保密保管ღ✿★、运送交接等各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和监督ღ✿★,确保试题ღ✿★、答案ღ✿★、试卷绝对安全ღ✿★。加大对自命题题库建设投入和研究力度ღ✿★。大力推进按一级学科命题或跨一级学科命题ღ✿★,医学学术学位自命题科目应按一级学科命题ღ✿★。鼓励招生单位优先选用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试卷ღ✿★,或招生单位间联合命题ღ✿★。不得委托非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制自命题科目试题ღ✿★,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制的ღ✿★,要签订保密协议ღ✿★。对于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和新增学位授权点ღ✿★,鼓励选用其他招生单位相同相近学科或本单位其他已开展招生的相近学科专业试题ღ✿★。
招生单位要按学院或考试科目组成多个自命题科目命题小组ღ✿★。各命题小组至少应当由两名政治素质过硬ღ✿★、责任心强ღ✿★、教学经验丰富ღ✿★、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ღ✿★,其中一人为组长ღ✿★。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ღ✿★,命题小组组长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ღ✿★,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科目的命题工作ღ✿★。命题人员在命题前要签订保密协议ღ✿★,遵纪守法ღ✿★,信守承诺ღ✿★,保守秘密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ღ✿★。有关学院主要负责同志ღ✿★、命题小组组长是相关自命题科目的第一责任人ღ✿★,要对试题内容严格审查把关ღ✿★,确保命题不出差错ღ✿★。命题小组人员名单须报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严格审核ღ✿★。
第三十一条 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应与相应学科专业全国统一考试初试科目设置相同ღ✿★。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可选用全国统一命题科目ღ✿★,也可由招生单位自命题或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ღ✿★。
第三十二条 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ღ✿★,即思想政治理论ღ✿★、外国语ღ✿★、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ღ✿★,满分分别为100分ღ✿★、100分ღ✿★、150分ღ✿★、150分ღ✿★。
第三十三条 教育学ღ✿★、历史学ღ✿★、医学等3个门类学术学位ღ✿★,及体育ღ✿★、应用心理ღ✿★、博物馆ღ✿★、临床医学ღ✿★、口腔医学ღ✿★、公共卫生ღ✿★、护理ღ✿★、药学ღ✿★、中药ღ✿★、中医ღ✿★、医学技术ღ✿★、针灸等12个专业学位ღ✿★,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ღ✿★,即思想政治理论ღ✿★、外国语ღ✿★、专业基础综合ღ✿★,满分分别为100分ღ✿★、100分ღ✿★、300分ღ✿★。
工商管理ღ✿★、公共管理ღ✿★、会计ღ✿★、旅游管理ღ✿★、图书情报ღ✿★、工程管理和审计等7个专业学位ღ✿★,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ღ✿★,即管理类综合能力ღ✿★、外国语ღ✿★,满分分别为200分ღ✿★、100分ღ✿★。思想政治理论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考核ღ✿★。
第三十四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有ღ✿★,思想政治理论ღ✿★、英语(一)ღ✿★、英语(二)ღ✿★、俄语ღ✿★、日语ღ✿★、数学(一)ღ✿★、数学(二)ღ✿★、数学(三)ღ✿★、教育学专业基础ღ✿★、心理学专业基础ღ✿★、历史学专业基础ღ✿★、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中医)ღ✿★、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ღ✿★、数学(农)ღ✿★、化学(农)ღ✿★、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ღ✿★、管理类综合能力ღ✿★、法律硕士专业基础(非法学)ღ✿★、法律硕士综合(非法学)ღ✿★、法律硕士专业基础(法学)ღ✿★、法律硕士综合(法学)ღ✿★、经济类综合能力ღ✿★、教育综合ღ✿★。
第三十六条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ღ✿★。初试时间为2024年12月21日至22日ღ✿★,考试时长为6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3日举行ღ✿★。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ღ✿★。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考试ღ✿★,一律不予承认ღ✿★。具体考试时间ღ✿★、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由报考点和招生单位公布ღ✿★。
第三十七条 初试的组织工作和考务工作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ღ✿★。
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工作方案(含补考考生姓名ღ✿★、报考单位ღ✿★、补考科目ღ✿★、补考原因及补考时间ღ✿★、地点等信息)ღ✿★,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批准ღ✿★,并在其指导监督下组织补考ღ✿★。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半个月内进行ღ✿★。
第四十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实行省(区ღ✿★、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ღ✿★、评卷点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在教育部教育考试院指导下按要求制订评卷细则ღ✿★、程序ღ✿★、工作要求和纪律等ღ✿★。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承担属地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ღ✿★。
第四十一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评卷点建设ღ✿★。各评卷点要成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ღ✿★,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ღ✿★;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ღ✿★;完善评卷教师聘任机制ღ✿★,保证评卷工作平稳有序ღ✿★。
第四十二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成立由相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专家组ღ✿★,根据教育部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评分参考ღ✿★,负责本地区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细则的拟定ღ✿★、试卷的试评ღ✿★、评卷教师的培训ღ✿★、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组织实施ღ✿★、试卷评阅过程中争议问题的仲裁等工作ღ✿★。
第四十三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提名ღ✿★,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ღ✿★。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选派所需评卷教师ღ✿★,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辞拒绝ღ✿★。评卷教师所在学校要按规定将教师参加评卷工作相关情况纳入教师履职考评体系ღ✿★。
第四十四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本单位负责ღ✿★;联合命题的评卷工作原则上要确定一个招生单位作为牵头单位ღ✿★,负责统筹组织和管理评卷工作ღ✿★;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管理机制ღ✿★、办法和有关要求实施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动员并指导ღ✿★、支持属地招生单位采用网上评卷方式ღ✿★,推进双人双评ღ✿★、多人分题评卷等改革ღ✿★,加强评卷工作规范管理ღ✿★。各招生单位应在自命题科目评卷自查工作完成后ღ✿★,将相关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ღ✿★。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开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自查ღ✿★,并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评卷工作ღ✿★。自查检查完成后ღ✿★,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ღ✿★,在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ღ✿★,并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成绩返回招生单位ღ✿★。
第四十五条 招生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ღ✿★。考生若对评卷结果有异议ღ✿★,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ღ✿★,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ღ✿★。
第四十六条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答卷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保存ღ✿★,自命题科目答卷由招生单位保存ღ✿★。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1年ღ✿★,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3年ღ✿★;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3年ღ✿★。
第四十七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ღ✿★,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ღ✿★。招生单位要在复试中加强对考生的全面考查和综合评价ღ✿★,既要注重考生的学业知识ღ✿★,也要注重考生的专业能力素质和科研创新潜质ღ✿★,既要注重考生的考试成绩ღ✿★,也要注重考生的一贯学业表现ღ✿★。
第四十八条 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ღ✿★,明确复试时间ღ✿★、地点ღ✿★、内容ღ✿★、方式ღ✿★、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以下简称考生初试成绩要求)ღ✿★、成绩使用办法ღ✿★、工作程序ღ✿★、组织管理ღ✿★、咨询渠道等ღ✿★,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ღ✿★。未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办法一律无效ღ✿★。招生单位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ღ✿★。
第四十九条 教育部按照一区ღ✿★、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国家分数线)ღ✿★。一区包括北京ღ✿★、天津ღ✿★、河北ღ✿★、山西ღ✿★、辽宁ღ✿★、吉林ღ✿★、黑龙江ღ✿★、上海ღ✿★、江苏ღ✿★、浙江ღ✿★、安徽ღ✿★、福建ღ✿★、江西ღ✿★、山东ღ✿★、河南ღ✿★、湖北ღ✿★、湖南ღ✿★、广东ღ✿★、重庆ღ✿★、四川ღ✿★、陕西等21省(市)ღ✿★;二区包括内蒙古ღ✿★、广西ღ✿★、海南ღ✿★、贵州ღ✿★、云南苍穹之上txtღ✿★、西藏ღ✿★、甘肃ღ✿★、青海ღ✿★、宁夏ღ✿★、新疆等10省(区)ღ✿★。原则上按学科门类分别划线ღ✿★,“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ღ✿★、工商管理等管理类专业学位ღ✿★、以及有关照顾专业(指工学照顾专业ღ✿★、体育学ღ✿★、体育硕士ღ✿★,教育部将根据国家战略需要ღ✿★、社会发展需求ღ✿★、考生报考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ღ✿★,下同)将单独划线ღ✿★。
第五十条 招生单位应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的考生初试成绩要求(分学科门类或学科专业的总成绩ღ✿★、单科成绩要求ღ✿★,下同)等ღ✿★。
(一)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临床医学ღ✿★、口腔医学和中医(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考生初试成绩要求ღ✿★。教育部划定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国家分数线供招生单位参考ღ✿★。
(二)自主确定“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初试成绩要求(一般不高于本单位相应学科专业普通计划考生初试成绩要求)ღ✿★、该计划接受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ღ✿★。同等条件下服役时间长的考生优先录取ღ✿★。
(四)除上述(一)ღ✿★、(二)ღ✿★、(三)等3种情形外ღ✿★,招生单位须在国家分数线基础上ღ✿★,结合生源ღ✿★、招生计划ღ✿★、复试比例等情况ღ✿★,自主确定本单位考生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ღ✿★,但不得提出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要求ღ✿★。
其中ღ✿★,经教育部批准的有关招生单位可直接自主划定考生初试成绩要求ღ✿★,报经属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后方可公布ღ✿★,未经备案的不得公布执行ღ✿★。有关招生单位划线工作要坚持质量为先ღ✿★、宁缺毋滥的原则ღ✿★,初试成绩要求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选拔要求ღ✿★,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而降低要求ღ✿★。所有考试科目均为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学科专业ღ✿★,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考生初试成绩要求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分数线ღ✿★。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考生初试总成绩要求低于国家分数线的学科专业ღ✿★,下一年度不得扩大该学科专业招生规模(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ღ✿★。
第五十一条 对初试公共科目(思想政治理论ღ✿★、外国语等考试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单科成绩基本要求ღ✿★,但业务课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ღ✿★,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以下简称破格复试)ღ✿★。
破格复试办法ღ✿★、程序及相关考生名单须经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ღ✿★。其中ღ✿★,破格复试办法和程序要纳入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一并提前对外公布ღ✿★。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ღ✿★、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ღ✿★。
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ღ✿★,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ღ✿★,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ღ✿★。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ღ✿★。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ღ✿★。
第五十二条 复试采取差额形式ღ✿★,差额比例由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提前公布ღ✿★,进入复试的考生人数一般不少于各学科专业已公布招生计划的120%ღ✿★。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ღ✿★,按实际合格生源数组织复试ღ✿★。
第五十三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当严格采取人证识别及相关信息库数据比对等措施ღ✿★,加强对考生的身份审核及报考专项计划ღ✿★、申请享受初试加分的资格审核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者ღ✿★,不予复试ღ✿★。
第五十四条 招生单位复试试题管理工作应参照初试自命题有关工作要求进行ღ✿★,原则上应命制多套试题ღ✿★。复试期间要坚持并完善随机选定考生次序ღ✿★、随机确定导师组组成人员ღ✿★、随机抽取复试试题等管理方式ღ✿★,加强复试过程监管ღ✿★,确保公平公正ღ✿★。
考生应自觉遵守招生单位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ღ✿★,在招生单位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ღ✿★。
第五十五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ღ✿★,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ღ✿★。跨学科专业报考的考生是否需要加试苍穹之上txtღ✿★,由招生单位自主确定ღ✿★。加试方式为笔试ღ✿★,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ღ✿★,加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ღ✿★。招生单位应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加试办法ღ✿★。
第五十六条 招生单位须在工商管理ღ✿★、公共管理ღ✿★、会计ღ✿★、旅游管理ღ✿★、图书情报ღ✿★、工程管理和审计等7个专业学位复试中组织思想政治理论考试ღ✿★,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ღ✿★。
第五十九条 招生单位在第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时ღ✿★,可组织开展调剂工作ღ✿★。招生单位接受所有考生(含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与普通计划之间调剂的考生等)调剂申请均须通过教育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网址ღ✿★:)进行ღ✿★,严禁通过其他渠道接受考生调剂申请ღ✿★。
第六十条 开展调剂的招生单位应当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本单位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ღ✿★,坚持“公平ღ✿★、公正ღ✿★、公开”的原则ღ✿★,科学ღ✿★、规范制订调剂工作办法ღ✿★,并提前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和本单位网站公布ღ✿★。
招生单位调剂工作办法应明确接受考生调剂的时间ღ✿★、基本要求(含考生第一志愿专业范围ღ✿★、初试科目ღ✿★、初试成绩要求等ღ✿★,其中初试成绩含加分)ღ✿★、工作程序ღ✿★、复试录取办法(含考生进入复试的遴选规则)ღ✿★、咨询渠道等信息ღ✿★,报本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ღ✿★。